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台州市公信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台州市公信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2、地址:台州市方远大厦商务楼1212室
二、 基本情况
现查明,你单位在玉环市人民政府坎门街道办事处资产及其他评估服务项目(项目编号:YH-ZFCG-2021-017)投标过程中,提供的浙江省房地产估价师与经纪人协会颁发的浙江省房地产估价机构资信等级证书为虚假材料。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你单位提交的玉环市人民政府坎门街道办事处资产及其他评估服务项目磋商响应文件复印件;玉环市人民政府坎门街道办事处资产及其他评估服务项目评审报告等复印件;《玉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函》;你单位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李新生的调查询问笔录等。
本机关于2022年2月24日向你单位发出《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玉财罚先告字〔2022〕第1号),告知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有权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申请听证的权利。告知书已于2022年2月25日确认收到,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
三、 处罚依据及
结果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综合考虑你单位能主动弃标消除影响、尚能积极配合调查且无违法所得的情节,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本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七的罚款,计4620元。
你单位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纳账户:玉环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营业部,账号:1207081109064028819-000000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玉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玉环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 处 罚
五、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玉环市财政局
2、联系人:客服人员
3、联系电话:400-881-7190